北京工程勘察設計協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完善對北京工程勘察設計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所屬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的管理,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北京市民政局關于取消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京民社發[2014]256號)等國家及北京市相關法律、法規和《北京工程勘察設計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協會根據行業和專業領域的發展以及協會自身發展的需要,依照相關規定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的形式包括: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等。分支機構是協會的二級機構,接受協會的統一領導和管理,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各分支機構下不得再設分支機構及代表機構。
第三條 分支機構的名稱前必須冠以“北京工程勘察設計協會”的名稱,開展活動應使用全稱(即:北京工程勘察設計協會XXX分會或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等),英文的譯名、縮寫應與該分支機構成立時協會核準內容一致。
第四條 分支機構的工作和提供的各項服務,是協會工作的組成部分,必須符合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符合協會核準的分支機構工作內容。協會指定副秘書長作為分支機構的聯系人,負責收集分支機構的信息、意見及建議等向協會秘書處反映,并對分支機構各項活動行使監事職責。
第二章 分支機構的職能與任務
第五條 分支機構必須在協會規定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認真履行協會賦予的各項職能與任務。其主要職能包括但不限于:
(一)關注國家經濟建設和勘察設計行業的發展,調查研究行業相關領域國內外的發展動態和趨勢,向協會提出相關意見建議;
(二)組織開展學術交流、考察,以及專業技術培訓等活動;
(三)提供技術咨詢服務和信息服務;
(四)受協會委托或指派,編寫團體標準,編輯資料、書刊等;
(五)受協會委托或指派,代表協會參加有關國際交流與合作;
(六)積極發展會員,保障成員單位享受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七)承辦協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分支機構的設立、換屆
第六條 分支機構的設立條件:
(一)符合行業發展需求或協會業務工作的需要;
(二)有規范的名稱;
(三)符合協會章程所規定的業務范圍;
(四)有主持日常工作的人員;
(五)原則上,發起單位應具備協會理事(含)及以上資格,并在相關領域具備行業影響力;
(六)成員單位數量至少達到5家(含)以上方可成立。
第七條 分支機構設立或換屆應提交的材料
(一)設立分支機構應提交:
1.設立分支機構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設立分支機構的名稱、活動領域、業務范圍、工作任務等;
2. 分支機構《工作條例》草案及草案說明;
3. 分支機構負責人候選名單、基本情況以及所在單位出具的推薦意見(分別簽章或聯署簽章);
4. 成立大會的組織方案;
5. 協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分支機構換屆應提交:
1.分支機構工作報告;
2.分支機構財務報告(經費使用情況);
3. 分支機構《工作條例》修改草案及修改說明(如有);
4.分支機構負責人候選名單、基本情況以及所在單位出具的推薦意見(分別簽章或聯署簽章);
5. 協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分支機構的設立或換屆應成立籌備組。分支機構設立籌備組,由發起單位牽頭組建;分支機構換屆籌備組,由當屆分支機構負責單位牽頭成立。籌備組負責設立或換屆的各項組織工作,并在設立或換屆大會召開后一個月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協會秘書處提交報告和相關文件。
新設或換屆后的分支機構(變更名稱的),由協會辦公室適時發放分支機構證書。
第四章 分支機構的組織管理
第九條 分支機構實行民主辦會,其組織機構、工作流程和決策機制等由分支機構成員大會決定。原則上,分支機構負責單位(分會會長或主任委員)應具備協會理事單位(含)及以上資格。
第十條 分支機構負責人由協會秘書長根據分支機構(成立或換屆)報告提名,交協會理事會審議。
(一)分支機構負責人可以是兼職人員(非協會其他分支機構負責人),負責主持分支機構日常工作,并承擔領導責任;
(二)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年齡:在其任期屆滿時,原則上不應超過70歲;
(三)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屆連任,可隔屆后再次參選。
(四)分支機構采取負責人輪值形式的,參加輪值的分支機構負責人總數不得超過4人,輪值期限最短為一年,在分支機構成立(換屆)時一次性提交協會理事會審議。
第十一條 分支機構主要領導(負責人以外的決策機構成員),不得在協會3個(含)以上的分支機構中擔任領導職務。
第十二條 分支機構一般每四年換屆一次,與協會理事會同年進行換屆。如遇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的,應事先報協會批準。
第十三條 分支機構變更、增補負責人的程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章 分支機構的業務管理
第十四條 分支機構應根據自身特點和業務需要建立內部管理制度,每年至少要召開一次全體成員單位大會,并將相關制度文件、會議紀要等報協會秘書處備案;分支機構開展活動時,應將活動圖文、會議資料等相關文件整理齊全,連同活動總結等文件一并交協會辦公室存檔。
第十五條 分支機構不得從事法人才能從事的經濟和社會活動,未經協會事先書面授權或同意,不得擅自以本機構或協會名義簽署帶有經濟和法律責任的相關文件或開展任何形式的合作活動。
第十六條 分支機構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于:會展、競賽、論壇、慶典等)、涉外活動等應事先向協會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 分支機構辦理日常事務(分支機構自建或注冊網站、公眾號等媒體發布信息、行文、用章、人員聘用、財務報銷等),按照協會統一規定執行,并接受協會責任部門的監督;分支機構對外使用非協會統一制做的標識,應事前向協會秘書處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協會支持并鼓勵分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為行業發展貢獻力量,對開展活動積極、業績突出的分支機構和工作人員將予以表彰。
第十九條 分支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進行資源整合,在協會秘書處統一領導下,由協會相關內設部門協助開展工作。
第二十條 在正常繳納會費的情況下,按照協會《會員單位服務管理辦法》規定:會員單位可加入3個分支機構,理事單位可加入5個,副會長及以上單位可加入7個。符合條件的單位成為協會會員后,即可加入分支機構參加活動,協會鼓勵分支機構積極發展本領域企業成為協會會員和分支機構成員單位。
第二十一條 協會對分支機構實施年度績效考核。分支機構應按協會統一要求的時間向協會秘書處報送年度工作計劃(含預算)、工作總結和統計報表;分支機構負責人應按照協會通知時間參加辦公例會。分支機構上報的重點工作,可納入協會整體工作規劃,由協會統一部署實施。
第六章 分支機構的財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 分支機構財務實行協會統一核算,分支機構不得坐支資金,或委托合作單位、第三方代為收支。
第二十三條 分支機構的經費:
(一)經費來源:
分支機構活動經費管理實施預算決算制,主要用于日常辦公、差旅、組織活動、會議、培訓等項,由協會統一撥付。
(二)經費預算額度的核定:
1. 預算額度的計算公式
預算額度=預計會費+預計有償服務凈收益+預計貨幣性捐贈和贊助
其中:預計會費=成員單位上一年繳納會費總額的20%
預計有償服務凈收益=分支機構當年預計有償服務凈收益的80%
預計貨幣性捐贈和贊助=分支機構當年預計貨幣性捐贈和資助收入的80%;
2. 同一會員單位參加多個分支機構時,將其會費平均分配計入各分支機構。
(三)協會每年1月底前根據分支機構提交的工作計劃核定預算,按照當年實際獲得的會費、有償服務凈收益、捐贈和贊助等控制預算支出,每年6月根據分支機構運行情況按上述指標項進行預算調整。
(四)協會每年年終對分支機構年度可使用經費總額(不含會費部分)和實際支出情況進行決算,實際支出低于可使用經費總額(不含會費部分)時,超出部分結轉下年使用。
(五)為鼓勵分支機構在相關領域發展成員,分支機構成員單位為開發建設、施工、科研、教育、材料設備供應等非勘察設計企事業單位的,可將上述成員單位會費撥付比例提高至40%。
第二十四條 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分會會長或主任委員),是分支機構預算編制和執行的第一責任人。分支機構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作為協會對各分支機構進行年度績效考核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五條 分支機構各項支出按照先審批、后開支的原則進行管理。分支機構必須提供符合協會財務制度要求的報銷憑證,由分支機構負責人或其授權的委托人(分支機構負責人簽署授權委托書,事前交協會財務部門備案)承擔審核責任,由協會指定內設部門在該分支機構的經費預算額度內,協助辦理報銷手續。
第七章 分支機構的變更和撤銷
第二十六條 分支機構擬對機構名稱、主要負責人等進行變更時,參照本規定的相關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七條 分支機構的撤銷,按照協會章程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對分支機構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協會秘書處負責各分支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整改等處罰,直至提請協會理事會重組、撤銷該分支機構,并向全體會員單位公告。
(一)違反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擅自冠以“中國”、“全國”和“中華”等名稱開展活動的;
(二)擅自刻制印章或違反規定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不按審批業務范圍和任務開展活動的;
(四)兩年未按規定報送工作計劃、工作總結或未開展活動的;
(五)未經協會允許,擅自開展涉外活動的;
(六)對協會交辦事項拒不執行或拒不接受協會監督、檢查的;
(七)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對協會聲譽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