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建筑師負責制試點指導意見》的通知
全文如下: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建筑師負責制試點指導意見》的通知
京規自發〔2021〕28號
各區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各相關委辦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92號)精神,《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明確提出探索在民用和低風險工業建筑工程領域推行建筑師負責制;同時,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批復我市為建筑師負責制試點城市的相關要求,我委組織編制了《北京市建筑師負責制試點指導意見》,經市政府審定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2021年1月27日
北京市建筑師負責制試點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中發〔2016〕6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92號)、《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有關精神,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對北京開展建筑師負責制試點工作的批復要求,在民用建筑和低風險工業建筑項目中推行建筑師負責制,提升首都工程建設質量和建筑品質,促進我市建筑行業高質量發展,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北京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踐行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遵循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建筑方針,改革現行工程建設管理流程和工程建設組織模式,優化營商環境,在民用建筑和低風險工業建筑項目中推行建筑師負責制,充分發揮建筑師的專業優勢和技術主導作用,傳承和發展優秀建筑文化,鼓勵設計創新,加快工程建設領域與國際接軌的步伐。
(二)基本原則
國際接軌與北京特色。借鑒國際通行的建筑師負責制做法,改革完善現行工程建設管理流程和組織模式,分析借鑒其他試點城市的經驗和做法,提出符合北京特點的建筑師負責制制度設計。
政策引導與市場培育。遵循工程建設的客觀規律和實際,以政策支持為引導,鼓勵多種投資主體積極參與,激發市場活力,統一規劃、分步實施,逐步建立和完善與建筑師負責制相關的招投標、項目審批、信用評價、職業保險、教育培訓等配套制度。
權責同步與統籌推進。以給建筑師賦權作為前提,以合理化取酬作為保障,以信用監督落實責任。加強建筑師對建筑設計的綜合協調與統籌把控,鼓勵開展建筑師主導的全過程工程咨詢,探索提供建筑全生命期的管理與服務。
專業延伸與協同融合。鼓勵參建各方在本指導意見的原則框架下,自主選擇具體的合作方式,發揮各自優勢,加強交流反饋和工作協同,促進設計咨詢和施工運維的深度融合,推動建筑業高質量發展。
二、定義及內涵
(三)建筑師負責制
本指導意見所稱建筑師負責制是以擔任民用和低風險工業建筑工程項目設計主持人或設計總負責人的注冊建筑師(含內地認可的港澳地區建筑師)為主導的設計咨詢團隊,依托所在設計企業為實施主體,依據合同約定,開展設計咨詢及管理服務,提供符合建設單位使用要求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建筑產品和服務的一種工作模式。
(四)建筑師及團隊
本指導意見所稱建筑師是設計咨詢團隊的總負責人,由所在設計單位推薦,接受建設單位委托,代表建設單位對項目建設全過程及建筑產品的總體質量和品質進行全程監督。建筑師團隊包含建筑、結構、機電等專業,也可含有參與工程建設的項目管理、造價咨詢、工程監理等各類專業技術顧問和咨詢機構;團隊的構成可采用建筑師所在設計單位設計總包加專業分包模式,或設計單位牽頭多單位聯合體模式,并具備法律法規要求的各項資質條件;團隊成員由建筑師自行選聘。
三、服務內容
(五)基本服務內容
建筑師團隊的服務范圍為建筑工程全過程或部分階段(至少包含工程設計、招標采購、合同管理三個階段)。鼓勵試點項目委托建筑師團隊完成規劃設計、策劃咨詢、工程設計、招標采購、合同管理、運營維護等六個階段及其他附加服務的全部或部分服務內容。
1.規劃設計。提供修建性詳細規劃設計和城市設計編制服務,促進建筑設計和城市設計協調統一。
2.策劃咨詢。提供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與建筑策劃的編制服務,完成投資決策咨詢,提供概念性設計方案,提出建筑的總體要求。
3.工程設計。提供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和施工現場技術配合等服務。綜合協調幕墻、裝飾、智能化、風景園林、照明等各類專項設計。承擔承包商完成的施工圖深化設計審核服務。建筑師負責的施工圖設計重點解決建筑使用功能、品質價值與投資控制。承包商負責的施工圖深化設計重點解決設計施工一體化,準確控制施工節點大樣詳圖,促進建筑設計精細化。
4.招標采購。代理建設單位進行承包商招標管理或非招標工程的采購管理。組織編制招標采購文件,組織招標采購答疑,審定承包商招標采購合同文本,可以代表建設單位參與評標、定標,提供成本控制,協助建設單位簽署合同等服務。
5.合同管理。在施工階段代理建設單位進行施工合同管理服務,對總承包商、分包商、供應商和其他咨詢機構履行監督職責,通過檢查、簽證、驗收、指令、確認付款等方式,對施工進度、質量、成本進行總體指導、優化和協調。負責設計技術交底,簽署材料、設備以及工程進度、工程款支付確認單,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督,代理建設單位完成工程報批和驗收。在竣工交付及工程質量保修期內,輔助調試,組織編制竣工圖、建筑使用說明書和維修手冊,協助完成竣工文件歸檔及項目決算。
6.運營維護。根據建筑使用狀況及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要求,提出運營維護計劃,開展項目使用后評估服務,提供建筑全生命期的品質管理服務,提供建筑更新改造和擴建的設計咨詢服務。
7.其他附加服務。包括城市設計、工程勘察、室內精裝設計、標識標牌設計、文物建筑保護設計、公用事業方案設計、BIM設計與咨詢、綠色建筑設計及其調試和認證、超低能耗建筑設計、預制裝配式建筑設計、無障礙與適老化設計等。
四、責任劃分
(六)建設單位責任
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負首要責任。建設單位應審慎選擇和委托建筑師作為其項目技術及管理的代表,確保建設活動滿足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要求。在與其他設計、咨詢、監理、施工等參建單位的合同中明確建筑師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并切實保障其權力的有效實施。與建筑師協商確定合理工期,保障并及時支付建筑師團隊合理的工作報酬,為其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
(七)建筑師及團隊責任
建筑師作為建設單位委托的授權代理,向建設單位負責并及時匯報工作,負責統合勘察、設計、招標采購、造價咨詢、工程監理、合同管理等各個專業、專項設計、咨詢及管理服務,與建設單位共同發布指令、認可工程、簽證付款,保證建筑品質和建設單位的利益。建筑師及團隊責任由建筑師所在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并有權向簽字蓋章的建筑師及其團隊成員、咨詢機構進行追償。
(八)參建各方責任劃分
在現行建筑法確定的責任框架下,建筑師的審核、確認、同意、簽證、驗收等不能免除、轉移或減輕施工總承包、分包、供應和其他咨詢等所有參建單位應負的法律責任和合同義務。
五、服務招標與收費
(九)建筑師團隊選聘
建設單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可采用招投標或直接委托的方式選聘建筑師團隊。按質擇優采購設計咨詢服務,主要參考建筑師及其團隊的工程業績、專業經驗、對項目的策劃提案等,工程設計報價在招投標評標中的權重可適度減低或不予考慮,以鼓勵建筑師加大投入,提升項目價值,增加投資回報。
(十)服務收費
試點項目應結合項目規模、服務內容和復雜程度,按照責權利對等、優質優價的原則,合理確定建筑師服務收費。
建筑師的全程服務收費應在項目投資中列支。各專項服務(投資咨詢、招標代理、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工程監理、造價咨詢等)應采用工程造價比率法計費,總服務收費按各個專項服務分別計費,累加后再加上建設項目管理費計算;附加服務、零星服務或變更等,推薦按照人工時法計費。
建筑師的設計服務收費以目前國內通用的收費標準為依據,并根據服務質量合理適度上浮,上浮比例應根據項目驗收及評估結果,在委托合同中明確約定。
六、保險擔保
(十一)責任保險
探索建立完善的建筑師負責制保險體系。推動試點項目的建設單位投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設計單位投保工程設計責任險,實現建設流程保險全覆蓋。
(十二)履約擔保
試點項目探索采用高保額履約擔保。中標人或被委托方在簽約后限期提交履約保函,總承包單位及其分包商和供應商均應憑履約擔保入場。建設單位向設計與施工單位提供設計咨詢費及工程款支付擔保。
(十三)職業保險
借鑒國際上專業人士職業責任保險制度,探索推行建筑師等專業人士的個人職業責任保險,鼓勵設計單位積極為建筑師團隊投保,將其納入企業設計責任保險體系。整合行業力量,探索建立建筑業專業人士的相互保險制度,提升設計咨詢行業的工程信用和風險保障能力。
七、試點政策
(十四)試點范圍
優先在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范區和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的項目試行,重點在中小規模的商業文化服務、教育、醫療、康養設施及低風險工業建筑等項目中試點。
全過程工程咨詢和工程總承包項目中以設計單位主導或擔任技術統合和管理的項目,在簽署建筑師的服務協議時,內容和要求參照本指導意見執行,可納入試點。其他項目可參照本指導意見執行。
(十五)鼓勵港澳建筑師參與
鼓勵取得內地認可的香港和澳門地區建筑師積極參與北京市建筑師負責制試點項目,加強與北京市城市建設領域的交流合作,助力試點工作高標準落地。
(十六)優化審批辦理
鼓勵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相關政策在試點項目中先行先試,對試點項目優化審批方式:
1.依建設單位申請,試點項目在取得地塊控規或多規合一協同平臺初審意見后,即可開展方案階段招標,委托建筑師團隊開展咨詢服務和建筑設計,并辦理立項、規劃審批和開工手續。
2.試點項目在取得規劃綜合實施方案批復和相關土地許可后,依建設單位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試點項目的施工圖審查可采用自審或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的方式。采用自審方式的,由建筑師提出申請,承諾對設計成果符合法律法規、規劃許可要求和技術規范負責,并于開工前上傳全部施工圖進行備案。試點項目如施工過程中有設計變更的也應上傳相應施工圖進行備案。備案的施工圖紙與矢量化的規劃審批圖紙比對無誤后,有關部門依據備案圖紙進行監督檢查和項目驗收。
4.試點項目采用告知承諾方式,可免建筑單體的規劃驗線、施工放線復驗、施工安全核驗等工作。
5.試點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可按照多測合一的方式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開展竣工測量和不動產測繪。依據多測合一的成果報告,單項工程竣工后可隨申請、隨驗收。
6.不動產首次登記的實地查看可提前至聯合驗收階段完成。建設單位可依法申請辦理產權登記,并通過聯合驗收(含不動產測繪成果審核備案),實現驗登合一。
八、保障措施
(十七)監督管理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應會同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銀保監局、項目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共同推進試點工作,對試點項目的實施做好全過程跟蹤服務和績效評估,各部門按照職責對試點項目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十八)行業咨詢委員會
依托注冊建筑師管理的常設機構,在行業組織內設置行業咨詢委員會,在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的指導下,為建筑師負責制的實施提供服務,具體包括:本指導意見相關改革措施的調研、建議、制定和調整;組織建筑師及其團隊的培訓與考核;試點項目的全程跟蹤指導、評估和獎勵;技術法規的解釋及審批標準的明確;建筑師團隊及設計單位信用信息(誠信檔案)的記錄與公開;糾紛調解、法律咨詢及援助;職業責任保險、保證擔保等的保障支持等。
(十九)信用管理
加強對試點項目及建筑師團隊的誠信管理。建筑師及其團隊受注冊建筑師管理機構統一管理,應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并接受服務對象、行業組織和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試點項目相關信息定期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本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